虚拟货币挖矿涉罪风险,法律红线与合规边界
虚拟货币挖矿曾因“造富神话”吸引无数参与者涌入,然而随着全球监管收紧,这一领域已从灰色地带滑入法律风险的高发区,虚拟货币挖矿不仅被政策明确禁止,更可能因触及刑法罪名而面临刑事追责,本文将系统梳理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刑事罪名,揭示其法律边界,为从业者与投资者敲响警钟。
非法经营罪:挖矿的“原罪”与核心风险
罪名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挖矿入罪逻辑: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9·24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禁止,挖矿作为虚拟货币产业链的源头环节,因消耗大量能源、无实际产品产出、且依托虚拟货币发行与交易,被认定为“非法经营活动”的核心组成部分。
司法实践:
- 案例1:2022年,四川某矿场主因组织大规模“矿机”挖矿,被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50万元,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等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虚拟货币“生产”业务,严重扰乱金融秩序。
- 案例2:云南某电力公司员工与矿场主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为矿场提供低价电力,非法获利数千万元,矿场主与电力公司员工均因非法经营罪获刑。
关键点:若挖矿活动涉及“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如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超5万元,或违法所得超1万元),即可构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挖矿背后的“能源之殇”
罪名依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的危险作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挖矿入罪逻辑:
虚拟货币挖矿需消耗海量电力,部分矿场为降低成本,采取窃电、违规用电、破坏电力设施等手段,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 窃电行为:直接接入电网、绕过电表计量,属于盗窃电力,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盗窃罪;若因窃电导致电力设备损坏、大面积停电,则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违规用电:部分矿场使用不合格电线、超负荷用电,极易引发火灾、爆炸事故,2021年新疆某矿场因私拉电线导致变压器爆炸,造成周边居民停电3天,负责人以危险作业罪被提起公诉。
典型案例:2023年,内蒙古某矿场主为节省电费,指使工人截断农用电线接入矿机,导致当地农田灌溉系统瘫痪,2000亩农作物受灾,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破坏环境资源罪:“挖矿”背后的生态代价
罪名依据:《刑法》第338条污染环境罪、第342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等。
挖矿入罪逻辑:
挖矿产生的生态破坏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 电子废物污染:矿机(如ASIC芯片)使用寿命短,大量废弃后含有铅、汞等有毒物质,若随意丢弃或非法拆解,将污染土壤与水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排放、倾倒、处置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即可构罪。
- 非法占地:部分大型矿场占用耕地、林地建设厂房,破坏植被,2022年甘肃某矿场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0亩建设矿机房,负责人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刑2年,并处罚金及土地复垦费用。
数据警示:

其他关联罪名:从“挖矿”到“洗钱”的犯罪链条
除上述核心罪名外,虚拟货币挖矿还可能涉及以下犯罪:
- 逃税罪:矿场主通过隐瞒收入、虚报成本等方式逃避纳税,2021年浙江某矿场主隐匿挖矿收入1.2亿元,逃税1800万元,以逃税罪被判刑。
- 洗钱罪:部分矿场主将挖矿所得虚拟货币通过“跑分平台”“OTC场外交易”等方式转换为法定货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根据《刑法》第191条,为虚拟货币提供兑换、转移等服务,情节严重的,构成洗钱罪。
- 非法集资罪:若以“挖矿收益”为噱头吸引公众投资,承诺高额回报,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
合规警示:远离挖矿,拥抱合法经济
虚拟货币挖矿的“暴利”时代已终结,取而代之的是法律高压线,从政策层面看,中国对挖矿的“全面禁止”态度明确,任何形式的挖矿活动均不被允许;从法律层面看,挖矿可能触犯多项罪名,最高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巨额罚金。
对于普通参与者而言,需清醒认识到:挖矿不是“创业”,而是“踩坑”;不是“投资”,而是“犯罪”,唯有远离虚拟货币挖矿,转向国家鼓励的数字经济、绿色能源等合法领域,才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可持续发展。
虚拟货币挖矿的兴衰,折射出技术发展与法律监管的博弈,在“双碳”目标与金融安全双重背景下,任何试图挑战法律底线的行为,终将付出沉重代价,合规经营、敬畏法律,才是经济活动的唯一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