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认识论是指导我国司法实践的重要理论。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客观存在的,是可以被我们所认识的。结合到本案中,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是客观存在的,订立时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客观存在的,可以为人民法院所认识。虽然有一方当事人出于某种不可告人的目的,作了虚假的陈述,但是经不住仔细的推敲和认真的分析,会在详细的法庭调查和充分的法庭辩论中破绽百出,原形毕露。
一年一度北风劲,又到隆冬。上诉人被无故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衣食无着,又遭遇工行的逐客令,即将被迫搬出公有住房,变更住所地。在就业形势日益严峻的今天,上诉人作为一名从农村出来的穷学生,一直学到研究生毕业,十九年寒窗苦读,才有了一份稳定的工作,得以养家度日,孝敬父母,谁想到会飞来如此横祸。
本来一个简单清楚的侵权事实,就因为对方是有背景、有势力的国有商业银行,上诉人消耗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和财力,直到现在也没有能得到公正的裁决。同庞大的工商银行相比,上诉人自知力量是弱小的,但弱小不等于好欺负,因为我们的国家是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法院是人民法院,法官是人民法官,讲究的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上诉人有事实和正义在胸,坚决通过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愈挫弥坚,决不屈服。即使最终失败,也决不失掉尊严和骨气。
恳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撤销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恢复上诉人的职工待遇,维护普通劳动者应有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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