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证实不胜任工作岗位,但他拒绝调岗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08-12来源:演讲朗诵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对于经合法有效的考评制度考核不胜任工作的员工,可以调整其工作岗位。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岗位变更与企业发生争议等有关问题的复函》亦明确,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变更、调整职工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因此,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可以单方对劳动者进行合理的工作岗位安排。

但是,面对不胜任工作又拒绝调岗的员工,用人单位还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用人单位要能够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将 “不能胜任工作”定义为,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用人单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额标准,使劳动者无法完成。

因此,为便于对员工进行考核,用人单位首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对于“不胜任工作”的情形作出尽量详细的表述,例如根据每个岗位的职责及能力要求制定岗位说明书或职务规范,或列举不胜任工作的具体情形。其次,充分收集员工不胜任工作的事实证据,各种主客观证据材料都需要兼顾,包括客观的考评表、上下级员工评价意见、公司客户反馈意见或投诉等。

二、用人单位选择的岗位应当具有合理性

用人单位应尽量选择员工可以胜任的岗位,或者经过培训后可以胜任的岗位,而且调岗后的薪酬待遇不能有明显的减少。

关于合理调岗的标准,可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即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视为用人单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1.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三、用人单位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作为处罚依据

既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调整不胜任工作员工的工作岗位,则员工应当服从公司的安排,拒绝调岗属于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劳动纪律的行为。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合法完备的规章制度。除规定可以对员工各种积极的对抗行为进行处罚外,也可以明确将拒绝调岗,不服从公司安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消极行为视为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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