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审理党员违纪 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第十四条和《监察机关审理政纪案件的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等规定,审理谈话是指执纪审理人员 在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定性、处理及纪律审查程序、手续 等进行全面审核后,在案件提请本级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决定前,与被审查人核对违纪事实并听取本 人意见,有针对性地进行纪律教育的一项重要工作。执纪审 理人员与被审查人谈话是在补充审查之外专门进行的谈话。因情况特殊不宜进行谈话的,应当报分管导批准。审理谈话是执纪审理工作一般应履行的工作程序,为被 审查人充分行使申辩权,依法维护自己权利提供了具体途径;对案件审理部门克服书面审理的局限性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保证审查质量,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1) 审理谈话的内容。①就案件事实听取被审查人意 见。②就案件定性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③就案件处理听取被审查人意见。④就纪律审查程序、审查主体在案件审查过程 中有无违规违纪行为以及其他需要核对的事项向被审查人了 解情况。⑤对被审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做好思想工作。(2) 审理谈话的步骤。①报领导批准,其中重要的案件 应制订谈话方案。谈话方案应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确定谈话人。谈话应安排二人以上。谈话应个别进行,如果一案中 涉及多人,应分别谈话;二是根据案情,确定谈话重点;三 是预计谈话时间,预测可能出现的情况并设计相应对策;四是批评教育及做好思想工作的主要内容。②与案件审查部门 沟通。谈话方案经领导批准后,在谈话前,谈话人要在全面、 深人熟悉案情的基础上,主动与审查部门沟通,进一步了解被审查人性格、习惯、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了解被审查人 对违纪事实、证据、定性、处理以及程序等方面的态度,做 好谈话前的准备工作。③实施谈话。一是告知被审查人的权利和义务,可向被审查人提供相关党纪政纪和法律咨询。二 是要允许被审查人进行申辩,无论他们是承认还是否认违纪行为,承办人都要认真听取。三是要认真对待被审查人的申 辩。对确有道理的,要认真采纳;对证据不能证明本人的申辩是否合理的,不能轻易下结论,而要进行补充审查加以核 实;对于不符令事实的,不予采纳,但应用证据说明;如果 谈话中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应对新问题审查取证。四是对坚持错误的被审查人,应进行批评教育。五是在 谈话时应做好谈话记录。记录人不得改变谈话人的原意而进 行取舍和归纳。i谈话记录要求被审查人逐页签字,并允许本人进行修改,或另将自己的意见写成书面材料。谈话记录要 存人案卷。④^析提出意见。谈话人通过谈话要提出明确具 体的意见,一是通过谈话,被审查人没有任何疑义,或者被审查人虽有疑义但现有案卷材料足以解除其疑问的,谈话人 应当建议继续履行程序。二是如果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被 审查人申辩的问题,谈话人应当建议补充审查进行核实。三是通过谈话发现足以影响定性处理的新问题,谈话人应当建 议对所提问题进行审查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