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存在哪些问题应对其进行谈话
发布时间:2022-03-05来源:演讲朗诵

诫勉谈话指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 (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党员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2)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3)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4)搞华而不实和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5)不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用人失察失误; (6)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7)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情况。

当前健全抓早抓小机制,强化纪律约谈,谈话函询等措施需要处理好哪些关系

一要建立科学的办案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在广大人民群众反腐期望值日益高涨的情形下,必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持“大小案并重”的考评原则,既把坚决查处大要案放到重要位置,又不放松对轻微违纪行为的纠正和惩处,只有这样,纪检监察案件查办工作才能赢得更广泛更实在的支持和信任。二要提升抓早抓小的办案能力。强化学习锻炼,明确和规范办案人员业务学习的基本内容,对办案人员学习教育和接受培训的时间提出严格要求,督促办案人员持之以恒地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执纪能力和水平。同时,要加强干部交流,多吸纳一些懂法律、经济、财会、审计等专业人才到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充实到办案第一线,提升办案队伍的整体水平。三要提升办案快查快结的能力。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中,牢固树立快查快结的办案理念,对涉嫌犯罪的案件争取用最短的时间查清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及时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缩短办案周期,降低办案风险,提高查处率,扩大惩治面,增强震慑力。四要创新方式方法。可借鉴巡视工作的经验做法,探索建立巡察制度。抽调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组成若干个县级巡察组,定期不定期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专项巡察,及时纠正和处理发现的问题,切实发挥专项巡察在“抓早抓小”方面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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