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初查对象叫犯罪嫌疑人吗?能进行房屋搜查吗?求教!
发布时间:2022-03-05来源:演讲朗诵

1、初查阶段不叫犯罪嫌疑人,正式立案后才叫。
2、初查阶段不能进行搜查。
3、至于你说的控制起来谈话,得看是多长时间,12小时之类属正常传唤,可以。
但据你这么怨声载道的讲,肯定是超过12小时的不明不白的控制。关于这个,我详细说来:
检察院本身是肯定不能这样搞的,立案之前不能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只能传唤,传唤不得超过12小时,即使采取强制措施羁押后,也只能在羁押场所讯问,不得控制在别的地方。———但是要命的是:在中国,有个万(河蟹)恶的中(河蟹)共(河蟹)纪律检察委员会(纪委),他们可以采取控制性谈话,双规等,不受法律约束,只受党规条例等管,你和他讲不了法律的,他在行使党的手段。而由于检察院查职务犯罪,纪委也是查贪污腐败,如果构成犯罪了纪委一般就交检察院办理,所以实践中,纪委搞案子为了提高专业性,有时会和检察院联合办案,检察院自己办的案件在立案之前为了有效控制对象,打开突破口,通常打着和纪委联合办案的方式,实际上就是借用纪委手段办案。这个你一点办法都没有。
在中国,检察院办案,不借用纪委的手段先把人控制几天就断然立案的案子非常少,除了那些小虾米案外。因为在没有形成突破,固定证据前,他不敢轻易立案,而要形成突破,不把人控制几天又不可能。所以就形成了一个怪现象,案子还没立,但事实上案子就已经办得差不多了,证据基本固定了,立案后只是一些鸡零狗碎的事情了。所以这个控制谈话的事,你没办法。
说了半天你是这样的情况吗,如果他是借纪委手段,他一定在笔录上写着纪委的函头,而不是写的检察院的,当然也可能没笔录,只是谈了半天,但是,如果他是借纪委手段,他在谈话时一定会有意无意提一提纪委。如果他真的从没联合过纪委,就这样把你控制超过12小时,那他就是大傻冒,当然你也不能把他怎么样,因为你如果要以此找他麻烦,他去纪委补个说明或手续什么的就是了,都是为党国效劳的,这点小事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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